有信用承諾書才能進醫院
1、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一般”的醫藥企業,由集中采購機構給予書面提醒告誡。
2、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中等”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外,應在醫療機構下單采購該企業生產、配送的藥品時,自動提示風險信息。
3、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暫停該企業涉案產品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暫停期限以醫藥企業信用修復、等級變化為準。
4、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暫停該企業全部藥品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暫停期限以醫藥企業信用修復、等級變化為準。
5、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和“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集中采購機構每季度向社會公開披露該企業評級結果和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這樣做,可以修復信用
藥品采購部門也有使用規范
(一)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一般”:
1.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回扣”等各種形式商業賄賂,單個案件中涉事企業行賄(受賄)金額1萬元以上的;
2.申請藥品掛網或投標后,無正當理由隨意放棄的;
3.申請藥品掛網、中標資格,經查證涉及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選擇性提供材料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但未對掛網、中標結果產生實質影響的;
4.采取各種方式對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或評標專家進行騷擾,影響正常辦公秩序,經勸誡仍不予糾正的。
5.對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評標專家或競爭對手提出投訴、舉報未依法依規且無法提供合理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勸誡仍不予糾正的。
(二)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中等”:
1.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回扣”等各種形式商業賄賂,單個案件中涉事企業行賄(受賄)金額3萬元以上的;
2.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回扣”等各種形式商業賄賂,涉事企業累計行賄(受賄)金額10萬元以上的;
3.因價格和營銷行為失當被省級和地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函詢、調查、約談、告誡、檢查,企業推諉或拒絕配合的;
4.通過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獲得藥品掛網、中標資格,但未對其他企業掛網、中標結果造成影響的;
5.濫用自主定價權導致藥品漲價頻次、幅度,期間費用率,流通環節差價率明顯超過物價總水平累計增速、行業平均水平或社會公眾普遍認同水平等,被醫療保障部門函詢約談,不能充分說明合理原因且拒絕糾正的;
6.以低于生產制造成本的價格投標,擾亂市場秩序的;
7.中標后約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購銷合同;
8.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購銷合同,且未提前三個月告知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但未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的;
9.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累計發生一般失信行為5次以上,或近1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2次以上的(同一案件中涉及多地多家醫療機構的,分別計算失信行為次數,下同)。
(三)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
1.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回扣”等各種形式商業賄賂,單個案件中涉事企業行賄(受賄)金額10萬元以上的;
2.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回扣”等各種形式商業賄賂,涉事企業累計行賄(受賄)金額50萬元以上的;
3.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自處罰生效之日起持續高價供應醫療機構超過1個月的;
4.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被依法處罰后,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自處罰生效之日起持續高價供應醫療機構超過1個月的;
5.濫用自主定價權導致藥品漲價頻次、幅度,期間費用率,流通環節差價率明顯超過物價總水平累計增速、行業平均水平或社會公眾普遍認同水平等,被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函詢約談,不能充分說明合理原因,相關行為持續時間超過1年或相關行為持續期間省內銷售金額超過1000萬;
6.通過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獲得藥品掛網、中標資格,已對其他企業掛網、中標結果造成影響的;
7.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購銷合同,且未提前三個月告知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的;
8.對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或評標專家實行賄賂、恐嚇、人身威脅等,嚴重影響開標評標、集中采購、藥品配送等正常秩序的。
9.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累計發生一般失信行為15次以上,或中等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中等失信行為1次可視同為一般失信行為5次)。
(四)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
1.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回扣”等各種形式商業賄賂,單個案件中涉事企業行賄(受賄)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2.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商業賄賂,累計行賄(受賄)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3.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自處罰生效之日起持續高價供應醫療機構超過6個月的;
4.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被依法處罰后,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自處罰生效之日起持續高價供應醫療機構超過6個月的;
5.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累計發生嚴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6.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的。
(五)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
同一時期,被5個及以上省份評定為失信“特別嚴重”,且未采取切實措施修復信用,或存在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的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由本中心集中公布。